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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苏有朋在北京租房成被告,广东省对港澳台地区人士乃至外籍人士拥有的房屋进行出租是否也有相关禁令?
有报道称,台湾影星苏有朋在北京遭遇房产官司,他出租位于北京的一套商铺给他人经营美发店,结果租客办不到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不予注册登记。租客与苏有朋对簿公堂, 终法官以苏有朋不太熟悉大陆楼市调控政策为由,驳回了租客对苏有朋的索偿诉求。
广东省内对港澳台地区人士乃至外籍人士拥有的房屋进行出租是否也有相关禁令?
就台胞持有的商铺出租问题,有广州市地产中介人士介绍: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外籍人士出租商铺或写字楼时,其租客到工商部门登记“并无问题”。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咨询电话的有关人士也明确表示: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外籍人士拥有的商铺出租给他人,只要该房屋用途是“商业”,且符合消防等规范,租客注册工商登记不存在障碍。广东省工商局有关人士在电话里表示,苏有朋在北京出租商铺引发官司,或许是当地有专门法规。
北京:拿外企牌照方可出租
据相关报道,北京市工商局不为苏有朋的租客办理工商执照的法理依据,是2006年年中出台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记者查到该法规原文及新华社公布的《六部门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答记者问》发现,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其目的是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属于 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规定,应依法申请设立外商 企业,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由此可以认定,2006年有关法规出台后,若境外人士需要购买非自用房屋作出售、出租之用,必须首先成立外商 企业才可以。而苏有朋作为个人,并没有成立外商 企业,故此2009年他作为台湾地区人士出租商铺,不符合 政策规定。
广州:境外人士出租房产无障碍
广州市商业地产人士表示,广州市商铺或写字楼市场中30%买家为港澳地区人士,根据 的“限外令”,房管局在涉外人士购买房屋的过户登记环节增加了验查资质的环节,执行力度比2006年要严格。
2006年版的“限外令”,尚允许外资 内地房地产市场,国家部委有关人士当时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其目的是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属于 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规定,应依法申请设立外商 企业,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境外机构或个人若申请企业牌照,是可以在内地 房地产的。
不过一位行业人士告诉记者,境外 者 内地房地产市场,不会以公司名义炒楼的,原因在于避税。外资企业缴纳出租房产税为18%~22%,比个人出租的税率要高得多。
江门:侨胞、港澳同胞多 有无限制?
五邑地区作为著名侨乡,每年回乡置业的华侨、港澳人士众多,也有不少刚出国的同乡要把旧有物业出租、出售。究竟他们的房产会不会遇到相同的问题?
有业界人士表示,他们并未听说境外人士在广东省内因2006年版的“限外令”而不能出租房屋。
早在2006年7月,建设部、商务部等6部委就共同发出过相似的“限外令”,只是当时政策并未严格限定境外及港澳台民众置业套数,也没有对境外机构进行专门设限。“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这个政策几乎可以说是名存实亡,没有具体落地执行。”东莞合富辉煌市场研究部经理李兴旺说。
2008年年底楼市开始启动救市政策,广东省在2009年初出台的“粤十五条”其一就是“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境内购买住房,执行内地居民同等政策。”,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到09年12月,但省内大部分城市都没有更改。
据悉,2010年出台的 版“限外令”只是针对“限购”,若同时针对境外人士之前已买下的房屋“限租”,估计会对市场影响很大。
附: “限外令”对境外机构或个人的限制条件
1.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2.境外人士购房在进行预售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时,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3.境外机构购房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和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