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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近日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国务院近日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每项能扣除多少钱?纳税人如何申报呢?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部分 每年限额8万元
大病医疗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江门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陈红艺介绍说:“2019年符合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人须保存好大病患者相关医药服务及医保票据原件,或者医保部门出具的医药费清单。”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长不超过240个月。
陈红艺表示,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江门地区每月定额扣除1100元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其中江门地区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在申报各专项附加扣除需按要求填报内容,并留存被查资料,并且要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针对纳税人如何报送相关信息的问题,陈红艺介绍说:“除了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的纳税人,都可以通过向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工作单位)、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远程办税端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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